
为了使学生改正过失,慕义向善,忠诚笃厚,信守校规,进德修业,共求进步,以达到辅导受惩学生改正错误及思想教育之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1、违犯校规校纪,受到惩处,经教育而反躬自省,确有痛改前非之决心者。
2、凡有盗窃、赌博、行为不检、打人致伤、考试作弊等重大过错而受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者,不属本办法实施之列。
3、本办法用于后功抵前过,前功不得抵后过。
二、实施步骤:
1、凡符合实施对象者,应向班主任请求填写《违纪受惩学生改错申请单》。
2、班主任对受惩学生个别谈话,学习本办法,并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3、受惩学生在接受考察、改错期间,表现优异,可持奖励通知单和改错申请单,到各系(部)核查办理销过手续。学生处同时撤销其档案有关材料。
三、改错办法:
1、受惩学生自申请改错之日起,班主任及有关老师要对其进行严格考察,并对表现突出事实及时申报嘉奖。
2、在考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表现突出者,可签呈奖励;
(1)注动承担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勤务,表现良好,成绩显著者;
(2)参加校内各种比赛,成绩优秀者;
(3)参加重大节庆或慰问活动表现突出者;
(4)有特殊义勇行为且事实具体者;
(5)符合《学生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者。
3、嘉奖一次可撤销警告;嘉奖三次可撤销严重警告,以此类推,受留校察看的学生积够十五次嘉奖或相应记功即可撤销。
四、实施要求:
1、学生在接受考察期间,不得再有任何违纪现象,否则加倍惩处。
2、学生在接受考察期间,班主任对学生要关心爱护,加强个别谈话,了解其工作和思想状况,鼓励他们积极向上,对进步大、成绩显著者要及时嘉奖。。
五、其它说明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