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奋发向上,锐意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优秀人才,根据《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在我院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班级学习的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学生均可参加评选;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在院学生会、系(部)学生会、班委会和团总支、系(部)团总支、班团支部工作满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中评选,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原则上在院学生会、系(部)学生会、团总支、系(部)团总支成员和校、系级青年志愿者协会、中等职业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权益委员会、国旗班、礼仪队、广播站、院报学生编辑等负责人中评选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系、班的集体活动,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全学年未受过学校处分和通报批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在同班(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操行评定为“优”;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全学年各科成绩考核合格,智力素质测评分在80分以上;
3、体质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良好以上;
4、评选人数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0%以内。
(二)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除基本上达到三好学生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集体,有组织和领导能力,工作尽职尽责,作风正派,有干劲,有魄力,热情为同学服务。
2.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3.关心同学,帮助同学,先人后己,能同其他干部共同协作,虚心听取不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在干部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关心集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出色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评选人数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人数的20%以内。
(三)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系、班的集体活动,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全学年未受过学校处分和通报批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操行评定为“优”;
2、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关心集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出色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学习刻苦努力,全学年各科成绩考核及格;
5、体质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良好以上;
6、评选人数院、系级学生会干事和共青团学生干部的30%以内,其他在院、系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权益委员会、国旗班、礼仪队、院报编辑等负责人中评选推荐。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推荐工作于每学年开学初至10月中旬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由系(部)和班主任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二)系(部)和班主任等相关部门评选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处进行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公示后,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表彰。
四、奖励办法
(一)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学院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学生填写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二)受表彰的学生,除给予精神奖励外,相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其它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