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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来源:五年制专科部与中专部 发布人:于行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19/11/7 19:11:24 更新时间:2019/11/7 19:14:17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三个面向”,努力培养“四有”人才,配合我院的教学改革,进一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使社团活动真正起到锻炼、造就更多创造型、应用型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色、兴趣爱好和发展的需要等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自愿、发展、教育、服务”为原则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院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团总支授权社团联合会作为全院各类学生团体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把下列内容写入本团章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祖国,爱学院,遵守校规校纪,接受本系管理,服从团总支领导。”

第六条 各类学生社团在享受权力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社团联合会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是团总支领导下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全院的社团组织,统筹安排其活动。社团联合会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社团评估。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实行主席负责制,重大事件由全体成员讨论,部长决策,并将决策意见上报团总支,无异议后执行。

第九条 负责与其它兄弟院校社团间的联系。

第十条 负责社团的广告、宣传、指导并监督各社团的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登记、监督各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对优秀社团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实行例会制,每周召开一次,由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和各社团负责人参加,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社团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鉴定并经团总支审核后送各系,据此确定是否继任;对毕业前社团干部工作全面鉴定,并将其主要成绩、工作能力推荐给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单位,并建议随个人档案送往工作单位。

第三章 社团组织

第十五条 社团的申请和注册:

    1、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团总支批准。

    2、社团成立的条件必须达到“四个一”,即一个系室土壤立足地,一个专业技能支撑点,一名权威的指导老师,一支精干的领导队伍。

    3、申请成立,应由筹备负责人向团总支递交申请,内容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制度及管理章程、指导教师名单及个人简历、活动范围、活动方式、计划,成员范围、数额、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的会计及审核制度、社团筹备负责人(不少于3人)姓名、年龄、班级等,社团经审核登记后试成立,试成立期满(半年)经团总支考查审核合格后,转为正式成立,否则取消该社团。

    4、批准试成立后的社团必须按要求每学期初到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填写登记表和所需表项,社团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的变更和终止: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

    2、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团总支部提出解散申请,由团总支备案并予以公告。

    3、对于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社团部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有权令其解散,并报请学院行政部门追究负责人应负责任。

    4、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社团部有权建议发出公告,将其解散。

    5、经费使用混乱,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团总支将进行整顿,特别严重的,将报请学院有关部分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社团机构及负责人:

    1、各社团负责人由各社团推选产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报团总支通过,并以文件形式正式任命,社团干部由社团联合会建档,对其进行定期考查。

    2、担任社团负责人应具有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表现优秀、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3、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革职处理;

    (1)违反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者,不服从团总支和社团联合会领导者;

    (2)未经团总支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3)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4)所负责社团帐目不清者;

    (5)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6)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三次未按时完成任务、三次未按时上交材料者。

    对情节严重者,社团联合会将上报团总支张榜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送交学生处和所在系部,并建议随个人档案送往工作单位。

    4、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团联合会考核批准。

    5、各社团会(社)长由前任会(社)长向社团部提出3名候选人,经社团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过程受社团联合会监督,选举结果报社团联合会并报请团总支批准,若选出的候选人因故不能就任,则在另两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

    6、各社团干部成员由会长提名产生,报社团联合会批准,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其考核。

第十八条 社团内部关系:

    1、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退出社团须经过社团干部会议批准,社团有权开除不合格的社团成员。

2、任何会(社)员享有与其它会(社)员平等的权力和履行规定的义务。

3、社团会(社)员享有以下权力:

(1)会(社)员对本会工作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力;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会(社)员的合理建议或正确批评,社团不予接纳的,会(社)员可直接向社团联合会或团总支反映;

    (4)有权参加本社团所举行的各项活动;

    (5)有自由退出社团的权利。

    4、社团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2)按时交纳会费,参加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

   3)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其它义务。

    5、任何社团每学期对全体会(社)员注册一次,且每年招新后,必须召开会员大会,对全体会员进行注册,所收会费必须上报。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

    1、社团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在团总支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其特色,繁荣校园文化。

    2、学生社团所开展的一切院外院内活动,必须先报请社团联合会和团总支批准,填写社团活动审批表,到社会上组织重大或邀请院外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先报团总支,再由团总支报请院党委批准。

    3、注册社团须在每学期的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团联合会上交一份本学期活动计划和小结,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预期效果、预算等,小结内容包括组织者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及经费核算情况等。

    4、社团活动以校内为主,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原则。社团的出版物须报团总支审批,审批通过后,除交流活动外不得向校外发行。

第二十条 各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上报学团总支批准后,宣布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整顿到期审核合格,可继续开展活动。

    1、社团内部组织机构严重瘫痪,管理异常混乱:

    2、盲目进行社团活动,长期工作不见成效;

    3、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4、严重违反本制度,不向团总支申请,擅自开展重大活动或涉外活动;

    5、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现象;

    6、社团负责人被罢免、受到纪律处分或出现违法行为;

    7、年终评比成绩不合格;

    8、经费使用混乱,擅自收取会费的行为。

第四章 优秀社团干部 优秀社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积极地开展工作,社团部每学年评选优秀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成员在团体内部评选产生,社团联合会派专人监督。

第五章 考核评比制度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比制度是为了提高各社团工作的积极性,确保社团活动质量,是衡量社团工作、活动质量与效果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各社团例会执行情况,活动内容质量、次数及活动内容的丰富度,各社团内部考核评比情况,活动开展的效果情况及活动的影响力,民意测评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核评比内容,将社团整体工作情况划分为四类: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比采用社团自评、主管系(部)社团联合会考评和团总支终评三部分构成,最后根据三者的适当比例得出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被考核为优秀社团的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见成效的予以取缔。考评结果将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内部的社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需要补充的,报团总支批准后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共青团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五年制专科部总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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